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索引号:   E95417299-1/2025-00528 成文日期:   2025-06-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湖政办发〔2025〕13号 发布机构:   湖州市人民政府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人民政府2025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人民政府2025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06-10 14:28:28
  • 政策原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湖州市人民政府2025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30日 


 

 

湖州市人民政府2025年立法工作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湖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湖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以及《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年度计划编制和实施规定〉的通知》(湖政发〔2016〕17号),现对市政府2025年立法工作安排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重大决策部署,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积极开展“小切口”“小快灵”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为加快打造“六个新湖州”、高质量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典范城市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立法项目安排

(一)需要年内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3件)

1.湖州市绿色航运条例》(牵头起草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2.《湖州市青年入乡发展促进条例》(牵头起草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3.《湖州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创新发展条例》(牵头起草单位:市经信局)

(二)需要年内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的政府规章项目(1件)

《湖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牵头起草单位:市建设局)

(三)需要进一步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后提出的地方性法规项目(4件)

1.《湖州市安吉白茶保护发展条例》

2.《湖州市接诉即办规定》

3.《湖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创新促进条例》

4.《湖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修订)》

(四)需要根据条件成熟情况适时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的政府规章项目(1件) 

《湖州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办法》(牵头起草单位:市综合执法局)

(五)需要开展前期调研的地方性法规项目(6件)

1.《湖州市城乡架空线管理条例》

2.《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改)》

3.《湖州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4.《湖州市南浔古镇保护条例》

5.《湖州市古桥保护条例》

6.《湖州市生态气象保护开发条例》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起草单位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立法工作计划,认真履行起草工作职责,扎实做好调研论证、意见征集、风险评估等工作,高标准高质量完成起草任务。要严格按照计划安排,注意把握立法节奏和进程,对年内应当完成的立法项目,按时报送草案送审稿及说明,为法制审核工作留出合理时间。各区县政府、市级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各责任单位,配合做好立法调研、咨询论证、意见反馈等工作。

(二)提升立法质效。坚持科学立法,加强立法调查研究,从地方实际出发,解决立法所涉及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涉及其他单位职责或与其他单位关系密切的,应当与有关单位充分协商,提高政府立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民主立法,积极探索有效听取自然人、企业、社会组织等意见建议的方式和渠道,扩大社会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覆盖面和代表性。坚持依法立法,全面准确把握宪法精神和上位法规定,确保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确保法律体系内部衔接协调,更好维护法制统一。

(三)加大统筹协调。起草单位对于承担的起草或调研项目,要站在全市的高度、公正的立场,思考、处理和厘清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法律关系、需要解决的问题及规范的内容、实施环境及条件等。市司法局要加强与起草单位等沟通对接,及时跟踪了解立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对于部门间争议较大、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立法事项,市司法局要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妥善处理分歧,必要时提高协调层级,努力把重要问题、重大分歧解决在起草阶段。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监委机关,

湖州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各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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