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E95417299-1/2025-00394 | 成文日期: | 2025-04-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湖政发〔2025〕8号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人民政府 |
统一编号: | ZJEC00-2025-0005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经研究,决定对下列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进行如下修改:
一、《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湖政办发〔2009〕43号)
(一)删除该文件第一部分中“(一)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1.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制度转而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制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可退还本人。如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15年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制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可并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个人账户退还或并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制度关系同时终止。个人账户存储额并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在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按前补后延人员的待遇处理。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计算办法为:
缴费年限=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制度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时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年缴费额。
缴费年限折算时计算到月止。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人员,折算的缴费年限不足72个月的,按72个月计算;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补助制度的人员,折算的缴费年限不足24个月的,按24个月计算。
个人账户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制度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8%/并入时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
2.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条件,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且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5年,或中断并已失去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退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精神,一次性退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并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内容。
(二)删除该文件第二部分中“(一)关于延缴问题的处理。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延缴。延缴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办理退休。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中断缴费人员,从其申请之月起延缴,之前不再补缴。(二)关于中断缴费人员的处理。中断缴费的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时应当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从事特殊工种、因病退休(退职)条件,办理退休(退职)的,应当是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参保人员在法定退休年龄前,可将中断缴费年限按补缴时的缴费标准补缴。”的内容。
二、《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湖政办发〔2011〕19号)
(一)将该文件第一条中“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0〕36号)精神”修改为“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和《关于全面做好浙江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浙退役军人厅发〔2022〕13号)精神”。
(二)将该文件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的“民政部门”“民政厅”“民政局”分别修改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事务厅”“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将该文件第三条“退役士兵可自愿报名、自主选择、免费参加一次由政府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或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修改为“退役士兵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申请接受一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四)将该文件第四条中“并能参加正常培训的城乡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和自谋职业转业士官”修改为“且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五)将该文件第十四条第二项中“退役士兵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的,其培训费、技能鉴定费、住宿费由政府全额负担,并按实际受训时间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费补贴。退役士兵参加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学杂费、住宿费由政府全额负担,并按实际在校时间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费补贴。”修改为“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照实际受训时间享受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补助。生活补助标准从2024年1月起调整为每人每月400元(不足15天的按半个月计发)。年生活补助总额不超过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年资助国家标准。退役士兵参加全日制中高等学历教育,住宿费等其他费用由个人承担,不再享受在校期间的生活费补贴。”
三、《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1〕113号)
(一)将该文件第五条“市、县(区)、乡镇(街道)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爱卫会由宣传、农业和农村工作、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等成员单位组成。爱卫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实施爱国卫生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制定爱国卫生工作规划、计划和标准规范;(三)组织动员、协调和指导爱国卫生工作;(四)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五)开展和组织爱国卫生工作交流合作和科学研究;(六)开展与爱国卫生有关的其他工作。”修改为“市、区县应当建立健全爱国卫生工作机制。市、区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承担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日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二)将该文件第六条“爱卫会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有关部门必须按照爱卫会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本部门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修改为“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建设、农业农村、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商务、文化广电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育、疾病预防控制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三)将该文件第七条“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具体承担爱卫会的日常工作。爱卫办应当配备与工作职责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爱国卫生工作组织或者确定工作人员,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修改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爱国卫生相关管理制度,充实工作力量,组织开展本系统、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四、《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3〕84号)
将该文件第十二条第二款“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兼任本市行政区域范围以外建设项目的任何监理职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最多只能同时在一个一级工程或两个二级工程或三个三级工程项目中任职。工程等级划分按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修改为“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可担任一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五、《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22〕10号)
将该文件第二部分第二点第3小点中“持续优化市外建筑企业及勘察设计等中介企业入湖创业的营商环境。加快大企业的引育,鼓励市外优秀建筑业企业、勘察设计等中介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我市,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效益好的市外企业,给予每年最高200万元奖励,最多连续奖励5年。”修改为“持续推动建筑企业及勘察设计等中介企业营商环境优化。加大优质企业引育力度,在土地要素保障等方面予以支持。”
六、《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24〕14号)
将该文件第三部分第四点中“优先支持秸秆‘五化’利用关键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列入市重大科技项目”修改为“支持秸秆‘五化’利用关键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列入市重大科技项目”。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4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监委机关,
湖州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各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