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64328/2018-00109 | 发文时间: | 2018-05-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市水利局 |
为加强机关、单位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规范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行为,确保党和国家秘密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相关信息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进行审核,如公开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情况进行评定,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二、机关、单位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应当确定分管领导,明确责任部门,指定审查人员。
三、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四、保密审查内容为各单位在公开信息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拟公开的党务、政务信息(含转载信息)进行审查。属以下信息的不得公开发布: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保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五、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部门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部门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单位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四)单位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六、不同部门或与其他单位共同形成的拟公开信息,应由主办部门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经其他单位同意后方可公开。
七、对单位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应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八、审查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还应依据单位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公开的,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九、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党务、政务信息,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并经保密审查确认后,再予以公开。
十、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并妥善保存,公文类信息保密审查的文字记载可体现在公文处理单上。文字记载应当载明: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内容摘要;
(二)不公开党务、政务信息的依据或理由;
(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
(四)保密审查责任人的签章和日期等。
十一、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党务、政务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十二、互联网门户网站转载的信息严格参照本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