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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湖州市生猪养殖场限养量动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8-08-02 09:3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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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JEC19-2018-0001

 

                                                            

 

 

 

 

 

 

 

湖农发〔201854

 

 

湖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湖州市生猪养殖场

限养量动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农业(林)局,湖州开发区社发局:

为推进生猪产业健康发展,依据《浙江省农业厅等4部门关于支持畜牧业绿色发展的意见》(浙农专发〔2016〕97号)要求,制定了《湖州市生猪养殖场限养量动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州市农业局

2018716

 

 

湖州市生猪养殖场限养量动态

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优养殖布局实行合理承载,推进畜牧业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猪养殖场是指存栏200头及以上的生猪养殖场;养殖场限养量以存栏数为指标,小于25公斤的仔猪不计入限养数量。

条 县区农业(林)局负责本辖区内生猪养殖场限养量的管理工作,每两年按照《湖州市生猪养殖场综合考核评分表》及生猪养殖场限养量核定技术标准(试行)等有关要求对辖区内各生猪养殖场进行现场考核与限养量审查,根据考核结果,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政策和畜牧业发展区域布局规划,核定各养殖场的限养量,有效期为两年。

条 乡镇(街道)农办(服务中心)负责指导、督促辖区内生猪养殖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从事生猪养殖,配合县区农业(林)局做好限养量的管理工作。

条 养殖场应当按照县区农业(林)局核定的限养量从事生猪养殖,最大存栏量不得超出限养量的10%。

条 限养量动态管理分调增、调减、维持不变三种情形。需申请调整的生猪养殖场应当在限养量调整审查前向所在地县区畜牧兽医局提交如下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二)年出栏≥5000头养殖场应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复印件)年出栏200-5000头养殖场应提供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

(三)养殖场平面图、设施设备及周边环境示意图;

(四)污染治理设施设备清单及处理能力证明材料;

(五)农牧结合的养殖场,应提供农田土地承包(租用)协议或异地消纳协议复印件。

(六)其它与限养量调整有关的说明材料。

县区农业(林)局(畜牧兽医局完成材料审查和现场考核征求所在地乡镇政府及环保部门意见后,年底向县区农业(林)局提出限养量调整意见。现场考核应当由3名及以上工作人员组成,邀请环保部门和乡镇街道相关工作人员及专家参加;考核人员应采取独立评分的方式进行现场考核,取平均分作为最终考核得分。

条 县区农业(林)局应于次年初对限养量调整意见进行审议、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实施,并报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备案。

需临时调增限养量的生猪养殖场,向县区畜牧兽医局提出限养量调整申请,提交除本办法第七条(一)至(六)项材料外,还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生猪养殖场限养量调增申请表;

(二)生猪养殖场综合考核自查自评报告;

(三)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意见书。

 县区畜牧兽医局应当自收到养殖场限养量调增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按照本办法第条、第条的程序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第十条 湖州经济开发区生猪养殖场限养量的考核评估工作,由市畜牧兽医局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考核。

第十条 限养量动态管理有关材料应整理归档,并至少保存两年。

第十条 县区畜牧兽医局、乡镇(街道)应当加强对各生猪养殖场限养量执行情况的巡查,发现超过核定限养量10%及以上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对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养殖场,取消其限养量后续调增资格审查和农业政策性扶持项目申请资格,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从严查处。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附件:1.生猪养殖场限养量调增申请表

2.生猪养殖场限养量核定技术标准(试行)

3.生猪养殖场综合考核评分表
附件1

生猪养殖场限养量调增申请表

 

养殖场名称


业主姓名


地址


联系电话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


现存栏量(头)


拟申请限养量(头)


养殖场占地面积(平方米)


其中建筑面积(平方米)


其中猪舍面积(平方米)


污水处理模式


污水处理能力(吨/天)


储液池容积(立方米)


清粪工艺


去向


配套消纳地

种类


面积(亩)


其他事项说明:

 

 

 

 

申请人(盖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所在地乡镇(街道)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生猪养殖场限养量核定技术标准(试行)

 

生猪养殖场限养量须在确保养殖粪污处理后达标排放或全部资源化利用前提下,按粪污配套治理设施处理能力生态消纳面积、栏舍面积、对周边环境影响等综合确定。具体依据以下三点进行核定:

(一)采用农牧结合方式的,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场区平均每头存栏猪占用猪舍面积不少于1.5m2

2.每头存栏猪配套不少于0.5亩农田耕地或5亩林地;

3.雨污分离到位,采用干清粪工艺的,储液池(含氧化塘、田间储液池、应急池等)容积按每头存栏猪不少于0.3m3;采用水泡粪或水冲粪工艺的,储液池(含氧化塘、田间储液池、应急池等)容积按每头存栏猪不少于0.8m3

(二)达标排放和纳管的,在排放水符合环保要求的前提下,依据每日污水产生量合理确定污水处理工艺,污水处理能力须达到平均每日污水产生量的1.2倍;其中猪舍面积及配套农田耕地或林地面积参照第(一)项。

(三)养殖场采用内部循环模式、异位发酵床养殖模式及生产加工有机肥的,可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及处理能力合理确定限养量。其中全部采用异位发酵床模式的应配套可容纳3-5d粪污产生量的集污池每头存栏猪每天粪污产生量0.01m3计算,按每头存栏猪配套发酵床建设面积不小于0.2m2发酵基质0.3-0.6m3,并安排一定的生态消纳地或生态处理池,满足应急需要。


生猪养殖场限养量现场核定表

 

养殖场名称


业主姓名


地址


联系电话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


现存栏量(头)


拟申请限养量(头)


养殖场占地面积(平方米)


其中建筑面积(平方米)


其中猪舍面积(平方米)


污水处理模式


污水处理能力(吨/天)


储液池容积(立方米)


清粪工艺


去向


配套消纳地

种类


面积(亩)


现场审核意见:

1.提交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是       

2.粪污利用台帐是否真实、完善。                是       

3.污染治理设施处理能力是否符合要求且正常运行。是       

4.近一年来是否有偷排、漏排行为。              是       

(以上事项为现场审核必备条件,如任一项不符合即取消调增限养量)

经现场审核小组成员独立评分,该场平均得分为     分,符合限养量调增调减要求(打)。经综合评估,拟确定该生猪养殖场限养量为       头。

            

备注


审核人员签字:                                时间:             

 

附件3

 

生猪养殖场综合考核评分表

  单位:                                      考核时间:         月    

基本项(任一项不符合的,取消调增审查)

1.场址不得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明令禁止区域,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区域内土地使用规划。

符合      不符合

2.取得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符合      不符合

3.考核期内未发生环境污染重大动物疫病和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符合      不符合

4.取得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符合      不符合

5.年出栏5000头以上(含5000头)生猪养殖场或环境敏感区域养殖场应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其他养殖场作环评登记表。

符合      不符合

验收

项目

考核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

满分

得分

扣分

原因

一、选址与布局 

10分)  

1.距离居民区和主要交通干线、其它畜禽养殖场及畜禽屠宰加工、交易场所500米以上,得1分;1000米以上,2分。

2



2.场外显著位置有公示牌,场区有功能区分布示意牌、功能区标志牌、管理制度牌,少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

2



3.生活区与生产区有物理隔离,生产区内各功能区块之间划分明显,栏舍排列有序,密度适中。

2



4.主要道路硬化,无坑洼积水,生产区净道与污道分开。

2



5.场内排污沟渠硬化、加盖,雨污分离彻底,设施完好无破损。

2



二、设施与设备

25分)

6.有独立的办公用房,办公设备齐全,环境整洁;有健全的公司(场)组织架构。

2



7.有相对独立的、符合相关要求的生活用房,环境整洁。

2



8.具备节水、节料、省时、省工的设施设备,采用封闭式设施化养殖模式。

2



9.栏舍配备通风换气与温控等设备各得1分。

2



10.在线养殖污染防控设施设备完整,生产区、污水处理区等重点区域实时监控的设备完好无缺。

3



11.使用减臭设备或使用减臭技术,场区外30米无明显臭味;在育肥猪舍、堆肥场地、粪污固液分离等关键节点未安装臭气收集处理设施设备的,酌情扣分。

2



12.设有专用兽医室,并配备药品、药械、疫苗储存设施;管理规范,摆放整齐。

2



13.设置满足养殖需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仓库;管理规范,堆放有序。

2



14.有自动加药系统;有自动喂料系统;有配套节水器具。

3



15.存栏3000头以上规模猪场应当自行建设-18℃以下的病死动物暂存冷库,其他养殖场应配置冷柜等暂存设施设备,冷库冷柜应当防水、防渗、防鼠、防盗,并易于清洗消毒。

2



16.场区入口处设有车辆消毒池,池内有消毒液;生产区入口处设有更衣室、消毒室,消毒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2



17.场区配备电子地磅。

1



三、动物防疫与养殖管理

22分)

18.有健全的生产管理、投入品使用、卫生防疫、安全生产、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粪污处理等管理制度,上墙并良好执行。

2



19.有完整、规范、真实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记录并保存2年以上。

2



20.有完整、规范、真实的粪污处理设施运行记录和粪污去向记录并保存2年以上。

2



21.有完整、规范、真实的养殖档案,包括配种、产仔、哺育、保育与生长肥育记录,记录保存2年以上。

2



22.有防疫档案,包括消毒、免疫、抗体监测记录,记录保存2年以上。

2



23.1名以上畜牧兽医大专以上学历或经过畜牧兽医专业知识培训的技术人员,持证上岗。

2



24.有明确的免疫程序并严格执行,免疫率100%,免疫抗体合格率80%以上;2年内未进行抗体检测或抗体合格率低于70%的不得分。

2



25.猪年度死亡率低于全市平均水平,低于全市平均2个百分点以上的得2分,在全市平均±2个百分点范围内的得1分,高于全市平均2个百分点以上的不得分。

2



26.严格执行检疫申报制度,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出售生猪。

2



27.进入生产区严格执行更衣、冲洗,执行良好,得2分。

2



28.使用浙江省智慧畜牧云平台并及时上传动物防疫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数据。

2



四、粪污处理

23分)

29.采用机械干清粪工艺,得2分,采用人工干清粪或水泡粪工艺,得1分,采用水冲粪,不得分。

2



30.场内及附近无污水溢流、渗漏;场内及附近无粪便遗撒、露天堆积现象。

2



31.干粪收集到位,采用封闭式干粪堆积棚,具备防雨防渗防漏且无满溢现象。

3



32.沼气池、贮液池等做防渗处理;沼气池、贮液池、氧化塘等无满溢现象;曝气等工业化治污设施运行正常。

3



33.沼气池、氧化塘、贮液池等有防护(有加盖的视同防护)和警示标志。

3



34.“点对点、量对量”配套消纳土地,并签订消纳对接协议或委托处理合同(主体小循环的对消纳协议不做要求)。

3



35.消纳基地配套建设储液池、输送管网等设施设备,且能正常开启运行。其中,异地消纳的,配套沼液运输车等设施设备,养殖场运输记录详实可靠。采用发酵床治理的,应有充足、完善的配套设施,且能正常运行。

4



36.粪便、污水等处理正常运行,能够达到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规定的无害化或排放要求。

3



五、环境美化

(12)

37.场内道路及路边、绿化带等可视范围内无长期堆放的杂物、废弃包装物等。

2



38.畜禽粪尿及时清理,栏舍外不见暴露的粪便、病死动物等。

2



39.场内绿化层次明显,绿植品种丰富,场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20%

2



40.牧场大门、围墙提倡粉刷美化,体现当地文化、牧场特色相关元素。

2



41.建筑物采用统一风格或主题,色彩、外形等协调美观。

2



42.栏舍屋顶采用瓦片等坚固耐用材料,整洁美观。

2



六、生产安全和质量安全

8分)

43.安全生产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

2



44.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到位。

2



45.有企业自主品牌,取得“三品一标”认证,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的。

2



46.严格执行饲料、兽药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严格执行休药期。

2



七、加分项

11分)

47.与有机肥生产企业长期签订粪污处理协议的。

2



48.设立有机肥加工厂,并取得浙江省农业厅核发的肥料登记证。

3



49.按存栏每5头流转1亩土地的,得1分,面积不足的酌情计分

1



50.考核周期内承办市级及以上现场会作为典型示范点的。

2



51.科学设置休闲观光区,配套畜牧特色活动的休闲观光设施,并满足防疫要求

3



八、其它扣分项

52.因环境污染问题被群众投诉且情况属实,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粪污偷排漏排的,每发现一起扣5分。

/



53.畜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的,每次扣3发现使用禁用物质用于生猪养殖的,每次扣5

/



54.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每次扣5分。

/



55.发生疑似一类或确认二类动物疫病的,每次扣3分。

/



56.不规范处理、存放病死猪的,发现一起扣1分。

/



总分


100(不含加分项)



说明:基本项中任一项不符合的,取消其调增资格;②各项考核内容进行量化打分时视质量差异酌情扣分,0.5分起扣,单项内容最低分为0分;③存栏200至999头的养殖场,最终得分在70%以下的列为调减场,得分在80%以上的列为调增场;1000至2999头的养殖场,最终得分在75%以下的列为调减场,得分在85%以上的列为调增场;3000头以上的养殖场,最终得分在80%以下的列为调减场,得分在90%以上的列为调增场。

 

考核员签字:

 

 

 

 

 

 

 

 

 

 

 

 

 

 

 

 

 

 

 

 

 

 

 

 

 

 

 

 

 

 

 

 

 

 

 

 

 

 

 

 

 

 

 

 

    湖州市农业局办公室                   20187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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