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激励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激励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激发农业科技人员创新活力和创业热情,推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加快提高农业科技支撑湖州现代农业发展新动能,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支持人才创业创新的意见》及《浙江省农业厅等4部门关于激励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意见》(浙农科发〔2018〕3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激励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农村工作会议部署要求,紧紧围绕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乡村振兴战略和美丽乡村建设,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增绿为目标,以增强农业科技人员内生动力、激发自身活力为核心任务,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极力营造科技人员创新创业良好生态环境,培育发展农业新业态,大力促进农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科技服务,着力提高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贡献率和知名度,切实发挥科技人才在推进湖州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支撑引领作用。
二、主要目标
通过3-5年努力,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取得重要性进展。初步形成一套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灵活高效的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打造一批创新能力强、成果转化快、智能水平高的一流科技试验转化平台;建成一支素质精良、结构合理、富有活力的农业科技铁军。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成果转化能力、推广应用能力明显加强,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良好生态环境基本形成,农业科技整体实力大幅度提升。
三、基本原则
——创新驱动,统筹推进。坚持创新驱动、部门联动、示范带动,树立大农业、大协作、大融合理念,加强创新资源共享、平台共建、政策共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快形成全域统筹、全局联动、全民参与的湖州特色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发展路径。
——需求导向,人才为先。坚持把人才振兴放在首位,以产业需求、技术需求、服务需求为导向,探索实施更加积极的创新创业激励和人才吸引政策,通过潜力巨大、天地广阔的事业基础优化人才环境,调动人才积极性,加快培育和集聚农业科技创新创业人才队伍。
——分类实施,差异发展。坚持分类指导、精准施策,紧扣县域经济社会和农业发展水平定位,因地制宜确定县域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激励政策措施,分区域、分对象、分类型加快推进实施,推动创新创业实现县域差异化、对象精准化、服务高效化的发展局面。
四、主要措施
(一)鼓励农业科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
1.明确对象范围。鼓励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农业科研人员和农技推广人员离岗到市内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以下简称农业主体)从事科技研究、科技开发和科技服务工作或在市内创办各类农业主体(以下简称离岗人员)。
2.规范离岗手续。离岗人员创新创业,应向所在事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可与所在单位签订离岗协议,明确离岗期间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社会保险、科研成果归属、收益分配等事项后,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最多续签一次,两次离岗创新创业期限累计不超过6年。若确有特殊需要,在续签离岗创新创业协议时,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
3.支持抱团发展。支持离岗人员以资金、股份、技术、项目等各类要素合作共同创办农业主体。加强农业科研机构、涉农高等院校、农技推广机构相互协作,组建省、市、县、乡农科教技创业联盟,建立离岗创业人员对象库,鼓励各类离岗人员自由结对、抱团发展。合作创业的离岗人员可按照上述要求分别办理离岗、返岗及相关手续。合作形式、内容、权益分配等由合作各方自行商定。
(二)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在岗开展增值服务
4.明确对象范围。鼓励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农业科研人员和农技推广人员在岗到市内农业主体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产品研发等增值服务(以下简称在岗服务人员),获取合理报酬。
5.规范兼职手续。在岗服务人员到农业主体开展增值服务,应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向所在事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可与所在事业单位和农业主体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服务期限、薪酬标准等。原则上,到农业主体开展增值服务收益的个人所得部分不得高于其个人工资总额的50%,个人须如实将到农业主体开展增值服务收入报所在事业单位备案。
6.规范服务行为。在岗服务人员到农业主体开展增值服务,不得泄露所在事业单位秘密,损害所在事业单位合法权益。服务期间涉及所在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的,所在事业单位、农技推广人员、相关企业应当签订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所在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负责人、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内设机构项目管理人员不得到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开展增值服务,或利用职务便利给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项目支持并获取收益。服务人员职务发生变动时,应按照新任职务的相应规定进行管理。
(三)鼓励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7.明确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内容。农业科技成果是指涉农发明、专利(含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著作权、法律认可的涉农技术成果财产权和其它涉农非专利技术成果的财产权。其中,涉农非专利技术成果是指通过市及市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鉴定(验收、评审)或登记备案的科技成果,以及经资质部门检测报告证明的技术成果,包括动植物新品种、集成创新和转化再创新的生产、管理技术、种养殖新模式和新标准等。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和市场前景的涉农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新标准、新产业等活动。
8.下放农业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持有科技成果的农业科研机构、涉农高等院校和农技推广机构可通过技术许可、技术转让、技术作价投资等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以下简称科技成果转化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单位对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具有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科技成果转化单位在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基础上,可自主决定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需要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实行统一管理。
9.明确农业科技成果定价方法。科技成果转化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应当通过协议定价、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的应当在本单位和技术交易市场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科技成果名称、内容摘要、转化方式、拟交易价格。受让方是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的,应当予以标明;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合理确定挂牌交易、拍卖的基准价格。
10.明确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是指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扣除成本和税金支出后的余值,其中研究开发科技成果所用财政资金不列入成本。成果转化过程中形成的成本主要指交易产生的评估费、中介费、产权交易费、拍卖佣金、差旅费等费用。成果转化完成单位在确认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时,应合理计算成果转化过程中形成的成本。
11.明确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比例。从技术转让或许可所得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对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比例不低于奖励总额的70%,承担成果转化的技术转移机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科技成果转化完成人员的奖励,由科研团队负责人根据参与人员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分配方案须在科技成果转化完成单位公示。农业科研人员或农技推广人员享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科研项目激励费,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12.规范农业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行为。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和转化重要贡献人员的股权奖励。取得科技成果股权奖励的人员,不再参与该科技成果转化后单位所获得的收益分配。获奖人在取得股份或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13.规范领导干部科技成果转化行为。科技成果转化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员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可以按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正职领导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任职后应及时予以转让,逾期未转让的,任期内限制交易。限制股权交易的,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一年后解除限制。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的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依法获得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担任领导职务的农业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14.规范专利转化实施行为。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单位依法采取专利入股、质押、转让、许可等方式促进专利实施获得收益。科技成果转化单位所拥有的专利,在专利授权后超过1年未实施,且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签订实施专利协议的,发明人(设计人)可实施该项专利,所得收益归发明人(设计人)所有。农业科研人员或农技推广人员到各类主体开展增值服务时获得专利等知识产权,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事前约定享有相应权益。
15.明确技术活动收入的奖励分配政策。以市场委托或者政府采购方式取得的技术开发以及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含检测服务)、技术培训等技术活动收入,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在保证履行项目合同的前提下,项目实收经费在支付项目成本后,由单位合理自主安排,用于项目完成人以及相关贡献人员的奖励,纳入单位工资总额,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16.建立农业科技成果管理制度。科技成果转化单位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组织、协调和服务,明确登记备案、转化实施、处置分配、组织保障、异议处理等内容。单位组织实施职务科技成果登记备案、转化时,科技成果完成人员应当配合,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鼓励其他农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
17.组织对其他农业技术人员开展职称评审。深化现有职称评审改革制度,将参评主体向农业主体中的技术人员、新型职业农民以及返乡创业大学生、农创客等拓展,实行分类评价,研究制定适合他们的评价标准,对特别优秀的,可破格申报高级职称。
18.鼓励其他农业技术人员开展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获得职称的其他农业技术人员面向各类农业主体开展技术服务,符合条件的可聘为“湖州农民专家”等。对获得职称的其他技术人员给予项目支持,鼓励其承担并主持项目实施,纳入项目验收、成果鉴定、奖项评审的专家组成员,切实发挥其作用。
19.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创新创业。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农业主体、高校科研院所建立或联合设立高新技术研发中心、产业研究院、院士专家工作站、众创田园(星创天地)、科技示范基地等创新创业平台。对承接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的企业,可以按照技术合同的实际成交额或者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创办技术评估、技术交易、技术服务、人才服务等中介服务机构及生产性社会化服务组织,并在政策上给予扶持。鼓励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农业主体、社会机构联合发起设立或参与各类技术联盟、标准联盟、知识产权联盟、战略联盟,为农业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20.鼓励各类人才创新创业。鼓励引导大学生、返乡下乡人员、退伍军人和有志青年投身现代农业,吸引高层次人才来湖和留湖开展创新创业,设立人才工作站、大学生实习基地、创业基地,建立人才互通共融机制,采取柔性引进、定向培养、订单培养等多种形式分层分类引进和培养农业高层次人才,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农创客、新农人、农民大学生、农业领军型人才和团队。加大农业人才扶持力度,放宽农业人才政策享受准入门槛,各类人才创新创业补助政策向农业领域倾斜。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湖州市激励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农业副市长任组长,市委组织部、市农办、市编委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为成员单位,统筹协调各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具体负责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日常工作。各县区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进一步加强全市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工作的联动统筹力度。
(二)加强政策保障。完善创新创业有关奖励、收益、薪酬等相关配套政策,加大对农业科技人员离岗创业、增值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等收益分配取得的法律保护力度,明确相应政策措施,做到合规、合理、合法。加强对其创新创业的跟踪指导,进一步保障农业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资金扶持。整合现有资金扶持渠道,要将有关农业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人才引进培养等财政资金向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倾斜。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重点支持农业科技人员开展离岗创业、增值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等,积极引导农业企业、金融保险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社会资本参与,建立稳定多元的财政资金扶持保障机制。
(四)加强宣传引导。加强激励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舆论引导,及时普及新政策、发现新典型、总结新模式,广泛宣传农业科技人员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离岗创业的典型事例和重要作用意义,大力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和支持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推动形成全市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比学赶超的生动局面。
本意见所指农业科技人员主要包括农业科研人员、农技推广人员和其他农业技术人员三类。其中,农业科研人员指市内农业科研机构、涉农高等院校在编在岗的科技人员;农技推广人员指市内农业、林业农技推广机构在编在岗技术人员;其他农业技术人员指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各类农业主体中的技术人员以及从事农业的大学毕业生。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工商登记的现代家庭农场,各类农业生产、加工、销售企业,经工商登记的各类农业生产性服务企业或服务组织,从事农业观光和休闲农业经营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附件:湖州市激励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8日
附件
湖州市激励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工作
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施根宝
副组长:柳国强(市委)
朱荣伟(市政府)
娄显杰(市农业局)
成 员:贺雪荣(市委组织部)
吴云妹(市农办)
吴国平(市编委办)
张利剑(市科技局)
张向阳(市财政局)
丁会强(市人力社保局)
陶忠华(市农业局)
郑永敢(市林业局)
傅远超(吴兴区政府)
徐国华(南浔区政府)
周志方(德清县政府)
杨永章(长兴县政府)
杨绍军(安吉县政府)
徐惠荣(湖州开发区管委会)
周 燕(太湖度假区管委会)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陶忠华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