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64213/2020-00090 | 发文时间: | 2020-06-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 |
湖州市公安局提请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置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临时禁飞区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
2020年度长三角地区主要领导座谈会于2020年6月4日至6日在浙江湖州举行,届时将有来自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一市三省”800多名领导、嘉宾参加会议并举行系列活动。为切实做好此次重大活动安保工作,严防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进入禁飞区域,影响会议安全顺利举行,制定了本《通告》。
二、制定的原因
我国是世界“无人机”产量最大的国家,在众多领域,均有“无人机”的应用,近年来,随着小型民用无人机快速普及,对公共安全产生重大隐患,易引发安全事故,造成人员财产重大损失,更可能严重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2019年3月28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其中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在重大活动筹备、举行期间以及延后期限内,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设定无人驾驶航空器禁飞时间和禁飞区域,并事先向社会公告。近年来,为确保大型活动安全,国内大型活动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类似通告已经成为常态。
三、主要内容
(一)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为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无人机、模型航空器(包括航空模型和航天模型)、空飘气球、系留气球、孔明灯等。
(二)在吴兴区、南太湖新区、长兴县部分地区(东至南浔区东马路,南至申嘉湖高速,西至长兴县明珠路、长吕线,北至太湖防洪堤)范围内禁止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飞行、施放,经依法批准用于电视转播、航拍、警务、应急救援、气象探测等活动的除外。
四、实施日期
临时性管理措施自2020年6月4日9时至6月6日21时止施行
五、解读单位
本《通告》由湖州市公安局负责解读。
湖州市公安局
2020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