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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64395/2018-00185 发文时间:   2018-10-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湖卫计〔2018〕28号 发布机构: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湖州市卫生计生局 湖州市妇联关于印发湖州市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管理服务规范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计生局(社会发展局)、各县区妇联:

为了促进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加强管理,规范服务,经湖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湖州市妇女联合会共同研究决定,现将《湖州市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管理服务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州市公共场所母婴设施标志

2.湖州市公共场所母婴设施管理制度范本

3.湖州市公共场所母婴设施温馨提示范本

4.湖州市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硬件规范指南

 

 

湖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湖州市妇女联合会

                            2018年10月26日


湖州市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管理服务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管理并规范有关服务,保障妇女在公共场所母乳喂养等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0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指导发〔2016〕63号)、《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浙卫发[2017]55号)、《湖州市卫生计生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湖卫计发〔2017〕30号)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公共场所母婴设施,是指公共场所内建立的,可供怀孕期、哺乳期、备奶的女性、婴幼儿抚育者使用的场所(母婴室)。

第三条  任何人使用公共场所母婴设施,都应当自觉维护清洁、卫生,爱护相关设备、设施。

 

第二章  建设要求

第四条  公共场所母婴设施的设计、建设和管理要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符合城乡融合发展的总体要求,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满足城乡居民的使用需要。

第五条  公共场所母婴设施要有明显的引导系统,可以通过网络定位搜索以及位置标志、导向标志、平面示意图、信息板、街区导向图、便携印刷品等,快速清晰引导使用者到达母婴室。

第六条  公共场场母婴设施各类标志应显著醒目。

第七条  公共场场母婴设施应按照湖卫计发〔2017〕30号文件要求,具备相应外部环境和建筑面积、具有良好的通风和采光环境,内装色调和灯光温馨柔和,装饰要环保、安全,符合有关规定,保证有舒适、安全、私密的哺乳环境。

 

第三章  服务要求

第八条  公共场所母婴设施的服务对象主要包括怀孕期、哺乳期、备奶的女性和携带婴幼儿的女性家长。

第九条  公共场所母婴设施的开放时间与公共场所对外开放时间一致。

第十条  公共场所母婴设施主要提供母乳哺育、更换婴儿尿布等相关设施服务,有条件的可利用该场所提供母乳喂养、母子健康等专业知识的宣传和咨询服务。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接受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并由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妇幼保健服务机构提供母婴保健知识技术服务。

第十二条  坚持“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建设和管理单位确保母婴设施整洁卫生、功能正常、安全私密、规范运行,做到管理有有序、服务到位。

第十三条  建设和管理单位应明确相关负责人、管理员(保洁)人员、安保人员等,有条件的可吸收志愿者参与,负责母婴设施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建设和管理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日常保洁、维护、检查和奖惩等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如发生意外伤害、人身安全、民事纠纷、重大意外等突发事件,建设和管理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应设立意见反馈征集箱及满意度调查登记,管理人员应定期做好反馈意见统计,建设和管理单位应有针对性的制定和落实改进措施。

 

第五章  检查和考评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纳入健康湖州考核。

第十八条  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考核工作由各级卫生计生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参与实施,平时检查主要由建设和管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九条  考核指标主要围绕本规范要求以及满意度调查等来设置。

第二十条  考核方法采取各地、各单位自评和上级实地抽查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市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各县区可结合实际制定细则,企事业(机关)单位母婴设施建设参照本规范。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由湖州市卫生计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湖州市公共场所母婴设施标志

      2.湖州市公共场所母婴设施管理制度范本

      3.湖州市公共场所母婴设施温馨提示

4.湖州市公共场所母婴设施硬件规范指南

 


附件1  

湖州市公共场所母婴设施标志

 

图中规定了母婴设施标志、字体等,颜色原则上采用蓝色,也可根据不同场合自行选择。



附件2

湖州市公共场所母婴设施管理制度范本

 

一、使用管理制度

1.设置母婴设施负责人管理服务制度。

2.负责人承担母婴设施的任务分配、管理和考核,并有工作制度。

3.管理员负责母婴设施正常工作运行。

4.母婴设施专室专用,提供人性化服务。

5.设立管理员服务和应急电话。

二、维护管理制度

1.母婴设施内物品为公用物品,不得私自挪用或移动位置。

2.管理员每天清点公用物品,并对受损物品进行维修申请。

3.使用者需保持公用物品的卫生清洁,垃圾及时扔入垃圾桶内。

4.公用物品损坏定责赔偿。

三、清洁管理制度

1.保洁人员定期做好母婴设施卫生保洁工作,及时处理垃圾,保证室内清洁、无异味。

2.保持台面、地面清洁,每日清水擦拭2次。

3.婴儿床床单每天更换。

4.每天及时填写«母婴设施保洁点登记表»

5.清洁期间,需配套放置工作导视牌。

四、安全管理制度

1.母婴设施所有专用设备、设施由现场管理员每日一检,及时发现各类运行故障及使用问题。

2.如发生突发事件,应及时采取措施,如实报告案情。

五、督导管理制度

1.负责人定期督察母婴设施工作落实情况。

2.母婴设施建设单位要将母婴设施纳入本单位日常突发应急管理。

3.母婴设施内应设有意见箱(簿),收集意见或建议,接受群众投诉,并及时处理反馈。

 

 

 

 

附件

湖州市公共场所母婴设施温馨提示范本

 

为了给宝宝和妈妈营造一个安全、私密、干净、舒适的环境,请大家遵循以下指引:

1.母婴设施是专门为妈妈进行母乳喂养及婴儿照料而设置的场所,请按照场地指引使用。

2.母乳喂养时,请锁好门或拉好遮挡帘,离开时请带齐个人随身物品,自觉关闭电灯、风扇、空调等电器。

3.请照看好婴幼儿,切勿单独遗留婴幼儿于室内。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个人物品,如有遗失自行负责。

4.请保持室内环境清洁,严禁吸烟,勿带食品到室内进食。爱护室内公共设施,如有损坏或丢失,需追究赔偿责任。

5.请给宝宝和妈妈一个安静的环境,切勿大声喧哗。

6.母婴设施空间有限,为方便他人使用,请使用完毕后及时离开。

7.母婴设施的开放时间与公共场所的服务时间一致。

8.使用母婴设施时,如遇紧急情况或需要帮助,请按急救按钮。

管理处电话:

急救电话:120      火警电话:119

报警电话:110      号码查询: 114


 

附件4

湖州市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硬件规范指南

   等级       项目

基本型

标准型

舒适型A

舒适型B

外部

环境

母婴设施的房间应独立私密且靠近水源,门口可正常通行、无障碍物。

内部

环境

内部环境应整洁、无异味,严禁吸烟,灯光柔和、不刺眼,装饰色调应柔和温馨,地面要防滑,管道和尖角应被包裹。哺乳区应独立私密,有帘子、隔间等遮挡物。

标识

母婴设施采用统一标识,楼层有母婴设施的区域图、醒目引导标识,在显眼处及母婴设施门前张贴标识。

使用

面积

10

10≤S15

15≤S20

20以上

配置

尿布台、座椅、可上锁的门或帘子遮挡设备、带盖垃圾桶、电源插座、防滑地面。

尿布台、洗手台、座椅、桌子、可上锁的门或帘子遮挡设备、带盖垃圾桶、电源插座、防滑地面、纸巾或湿纸巾、婴儿床。

尿布台、洗手台、座椅、桌子、可上锁的门或帘子遮挡设备、带盖垃圾桶、电源插座、防滑地面、纸巾或湿纸巾、婴儿床、尿不湿自动销售机、呼叫设备。

尿布台、洗手台、座椅、桌子、可上的锁门或帘子遮挡设备、带盖垃圾桶、电源插座、防滑地面、纸巾或湿纸巾、婴儿床、恒温空调、尿不湿自动销售机、呼叫设备。


  

 

 

 

抄送:省卫健委办公室,市府办。

湖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2018年11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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