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在核定我市工伤保险待遇时,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的待遇项目,统一调整为按省级有关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该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