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E95417299-1/2021-05080 | 发文时间: | 2021-12-3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人民政府 |
为贯彻落实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求,切实规范有序做好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划转工作,推进更广领域、更大力度的综合执法,现印发《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为了让公众更好地了解相关内容,现就《通告》作如下解读。
一、《通告》提出的背景和意义
2021年11月2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65号)(以下简称《通知》),发布了《浙江省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以下简称《统一目录》)。根据《通知》要求,各市、区县政府要按《统一目录》执行,并在2021年12月底前将《统一目录》中事项划转到位,实行全域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
二、《通告》提出的原则和程序
(一)划转原则。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有序推进我市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划转。根据《加快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浙委法办〔2021〕1号)和《浙江省“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行动计划(2021-2022年)》的要求,结合我市综合执法实际,除“一支队伍管执法”试点单位外,市、区(县)严格按照《统一目录》确定的范围开展事项划转,并保持市区(县)事项统一。
(二)划转事项。根据《统一目录》确定的范围,结合我市综合执法实际,经前期广泛征求意见,并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计划将省定目录事项一次性划转到位,拟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事项将涉及17个单位16个领域共264项(不包括地方性法规赋权事项35项)。拟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的事项包括:档案管理领域13项、发展改革管理7项、经济与信息化管理领域3项、科技管理领域1项、民族与宗教管理领域10项、公安管理领域7项、民政管理领域18项、人力社保管理领域5项、建设管理领域71项、水利管理领域31项、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领域8项、粮食物资管理领域24项、林业管理领域37项、消防救援管理领域6项、地震管理领域4项、气象管理领域19项。
(三)划转时间。拟定于2022年1月15日前,各执法事项有序划转到位。
(四)划转程序。根据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划转程序要求,我局拟定了《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需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拟以市政府名义发布。自《通告》明确的划转之日起,相关事项及职权,除已立案但尚未结案的以外,统一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原业务主管部门不再行使被划转职权。
三、《通告》提出的目标和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议市、区县行政执法改革(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充分发挥指导协调作用,牵头建立由综合行政执法、编委办、司法行政以及事项划转涉及的各业务主管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职权划转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建议由市综合执法指导办公室牵头,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参与,各市、区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协同落实事项调整的各项工作任务,合力完成权力清单编制与公开工作,细化部门间职责边界,确保执法监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完善配套制度。建议以市、区县行政执法改革(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制定出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间的指挥协调、执法衔接、协作配合、上下联动、评估考核等配套制度,确保协作有规程、推进有举措、结果有考核。
(四)密切协作配合。按照省政府要求,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闭环管理、分段处置、各靠前一步原则,密切配合,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源头监管和批后监管,做到“处罚事项划转、监管责任不减”,全力保障综合执法对专业技术、政策法规、监管信息的执法需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后续监管,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反馈巡查和执法信息,切实健全部门间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
(五)强化业务指导。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建立定期轮训、专项辅导等培训制度,做到同步征询工作意见、同步布置相关工作、同步开展业务培训、同步进行考核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