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E95417299-1/2025-00132 | 成文日期: | 2025-06-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湖政发〔2025〕12号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人民政府 |
统一编号: | ZJEC00-2025-0007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招标投标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市场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理顺监管体制机制
(一)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综合指导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组织制定全市招标投标综合性政策。经信、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能源等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业(领域)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并处理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省级要求进一步明确市、区县分级监管权限。市纪委市监委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对行业主管部门预警信息处置工作进行抽查、检查。市政务办负责全市统一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和电子交易平台管理,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二)严格招标事项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应由招标人在项目审批或核准时同步提出申请,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在项目审批、核准文件中一并明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拟不进行招标的、依法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拟邀请招标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并履行规定程序,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在实施招标采购前公示具体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
(三)强化全链条监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级要求健全标前、标中、标后全链条监管机制,严肃查处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规避招标、弄虚作假、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资质借用挂靠、以行贿方式谋取中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强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的监管,加大对招标投标市场、项目建设质量安全检查力度,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四)深化跨部门协同联动。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纪检监察、发展改革、公安、司法、审计、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单位的协同配合,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审计监督等的协同衔接,完善案件线索双向移送、接收、转办和反馈机制,深化信息共享应用和案件协查配合。
二、完善制度规则体系
(五)统一制度目录管理。严格按照全国统一大市场工作部署,健全完善招标投标市场壁垒线索征集、政策措施评估清理机制,落实全省招标投标政策法规文件目录管理要求,形成全市统一的制度规则体系。未纳入省目录的政策制度文件不得作为监管依据,各级有关单位出台的招标投标有关制度措施,不得干涉招标人、投标人自主权,禁止在区域、行业、所有制形式等方面违法设置限制。
(六)统一招标信息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告等招标投标信息,应通过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发布,国家另有规定的,应同时在国家指定媒介上发布,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七)规范示范文本应用。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严格落实浙江省招标投标“七个不准”要求。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招标人使用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全省尚未统一示范文本的,招标人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文本,并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需要进行编制。
(八)落实信用评价管理。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强化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全面应用。加大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和建设全过程履约情况检查力度,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各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实现招标投标市场与履约现场“两场”联动。
(九)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严格落实浙江省招标投标“七个不准”要求,坚决杜绝所有制歧视、区域保护、隐性壁垒等有违公平竞争情况,加大对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扶持力度。鼓励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前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十)加大公告公示力度。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前需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示招标计划。招标人应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前将拟发布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上公示不少于5日。招标人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将评标委员会定量评审结果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上进行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招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上公开合同订立信息。
三、规范招标主体行为
(十一)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等自主权。招标人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法进行复核和纠正,并对中标候选人是否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进行核实。招标人应加大合同履约管理力度,落实履约管理责任。
(十二)提升招标代理行业水平。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大对招标代理服务标准和行为的规范管理,加强招标代理行业自律,建立招标人根据委托合同管理约束招标代理活动机制。健全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服务质量、专业技术能力评价机制,提升招标代理服务水平和质量。
(十三)严格评标专家管理。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履行对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职责,做好评标专家抽取和评标活动监督工作,并严格开展评标专家信用评价和考核。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做好评标专家抽取服务、维持评标现场纪律和秩序、辅助开展信用评价等工作。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发现评标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严肃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上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部门。
(十四)规范投标人行为。加大对投标人的资质动态、投标业绩以及与招标人之间的潜在利害关系影响公正性等内容的审查力度。对于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围标串标、出借资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人应依法严肃查处。
四、提升数智交易水平
(十五)保障全流程数字交易。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技术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况外,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并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交易场所、平台、系统、数据库等规范运行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交易的安全性。
(十六)深化数据平台运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及时落实各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要求,提供监管所需的数据、信息、权限、通道、场所等。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监管等平台的数据推送,实现投标人企业资质、类似业绩、项目经理在建情况及信用评价结果等信息共享。推广网络远程异地评标、数字证书互认、电子营业执照、电子保函(保险)等技术应用,持续提升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水平。
(十七)加快推进智慧监管。推进招标投标智慧监管系统运用,根据省级招标投标智慧监管监督系统使用管理和处置办法要求,构建完善的预警信息处理机制,确保及时高效处置,实现闭环管理。
五、其他事项
(十八)明确时间计算要求。本意见中“3日”“5日”“15日”的规定是指自然日。有关公告(公示)、投诉有效期等期间按日计算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次日开始计算;最后一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结束后第1个工作日。
(十九)本意见自2025年7月1日起实施。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6月7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监委机关,
湖州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各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