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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湖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29日
湖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下简称配售房)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配售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申请条件,限制处分权利,以保本微利价格,面向符合条件的湖州市城镇户籍住房困难家庭等工薪收入群体以及各类引进人才销售的保障性住房。
(二)本办法适用于湖州市域范围内配售房建设筹集、轮候、供应、使用、退出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三)市建设局是配售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工作。
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数据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税务局、人民银行湖州市分行、湖州金融监管分局、市城市集团等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配售房相关管理工作。
各区县政府(含南太湖新区、长合区管委会,下同)负责属地配售房的建设筹集、轮候、供应、使用、退出及监督管理等工作,组建统一平台作为属地配售房建设筹集、配售回购以及运营管理等工作的实施主体;属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二、建设筹集
(四)市建设局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指导各区县政府根据各地配售房需求和资源要素保障等情况,制定年度建设筹集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根据年度建设筹集计划,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将配售房用地需求列入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并以划拨方式供应。
在符合规划、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支持利用闲置低效工业、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用地建设配售房,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出让的土地应收回并以划拨方式供应,原划拨的土地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属地政府对配售房项目的建设规模等规划指标予以支持优化。
(六)配售房项目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结合城市功能定位、产业布局和需求分布进行选址,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开发建设条件成熟的区域。
(七)配售房建设筹集方式如下:
1.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集中新建;
2.既有房源转化。符合条件的政策性住房、商品房或其他社会房源,经属地政府批准,可以通过资产划拨、存量收购等方式转为配售房;
3.属地政府明确的其他建设筹集方式。
(八)具有开发资质的相关国有企业可通过竞争性方式参与湖州市区老城区范围内配售房项目的开发建设及运营管理等工作。
(九)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确保配售房建设质量;其他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优化许可审批、工程验收等流程,提升工程审验效率。
(十)单套配售房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到120平方米之间。新建的单套配售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户型为主;既有房源转化的单套配售房可结合房源情况适当放宽面积限制。
(十一)建设筹集配售房有以下支持政策:
1.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
2.鼓励金融机构为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提供贷款支持,贷款资金可用于项目建设、已建成存量商品房收购以及必要的装修改造等合理支出;
3.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4.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及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十二)新建配售房项目的配套设施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规划、建设、移交、登记和使用。
三、申请审核
(十三)配售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每户家庭限购一套配售房。申请家庭应当确定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主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单身主申请人(含离异或丧偶)及其共同生活且拥有监护权的未成年子女视作一户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父母、配偶父母、成年未婚子女具有申请地户籍的可自愿选择是否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并计入家庭人口数。
(十四)城镇户籍住房困难家庭等工薪收入群体申请配售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主申请人具有不少于3年的申请地城镇户籍;
2.在湖州市域范围内无房,且申请前2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或自有住房产权转移记录(含离婚析产住房记录);
3.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湖州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3倍;
4.单身主申请人需满28周岁或在申请地用人单位连续缴纳社保满12个月,且申请时处于正常参保状态。单身主申请人有共同生活且拥有监护权未成年子女的,不受年龄和社保连续缴纳时间限制;
5.属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五)各类引进人才家庭(含单身人士)申请配售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主申请人为经国家、省、市认定的各类人才;
2.主申请人具有湖州市户籍,或者持有湖州市域范围内的《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等证件;
3.主申请人应在申请地用人单位连续缴纳社保满12个月,且申请时处于正常参保状态。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各类人才,不受社保连续缴纳时间限制;
4.在湖州市域范围内无房,且申请前2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或自有住房产权转移记录(含离婚析产住房记录);
5.具有硕士及以下学历或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及以下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各类人才,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湖州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
6.属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六)主申请人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成年未婚子女作为家庭成员享受配售房的,今后不得再申请配售房。未成年子女作为家庭成员享受配售房的,今后符合单独申请条件时可再申请配售房。
(十七)申请家庭房产核定的范围包括申请家庭在湖州市域范围内已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房产、购房合同已网签备案的房产、承租的公有住房(福利分房)、已签订且生效的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
(十八)已享受过湖州市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且未按规定腾退的,不得申请配售房。
四、轮候库建设
(十九)符合申请条件、有购房意向的家庭,可通过线上或线下的方式申报进入轮候库。申请家庭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同意授权相关部门查验申请配售房的有关信息,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进入轮候库。轮候期间申请家庭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更新申请信息,因信息变化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取消其轮候资格并通知申请家庭。
(二十)按照解困优先原则,根据家庭人均收入、家庭结构、人才类别等因素对申请家庭进行赋分,按总分从高到低确定轮候顺序,总分相同的先申请者排序在前。
五、配售管理
(二十一)新建配售房基准价格按基本覆盖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适度合理利润的原则测算确定,由实施主体测算并报同级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主管部门核定。收购或回购的配售房基准价格,应当结合收购或回购价格、相关税费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要求等因素确定,由实施主体测算并报同级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主管部门核定。单套配售房的销售价格以基准价格为基础,由实施主体结合楼栋位置、楼层、朝向、户型等因素确定,实行一房一价,在售房阶段向社会公布。单一配售房项目的销售均价不得高于其基准价格。
(二十二)申请家庭申请的配售房面积标准结合申请家庭人数、人才类别等因素确定。城镇户籍住房困难家庭等工薪收入群体申请的面积标准为2人及以下户70平方米、3人户90平方米、4人及以上户120平方米。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各类人才家庭申请的面积标准为120平方米。具有硕士以下学历或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下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各类人才家庭申请的面积标准参照城镇户籍住房困难家庭等工薪收入群体的面积标准执行。
(二十三)申请家庭选择新建配售房的,申请面积标准最多可上浮5平方米。申请家庭选择既有房源转化配售房的,申请面积标准可结合房源情况适当放宽。
(二十四)配售房具体配售程序如下:
1.制定配售方案。实施主体根据房源供应情况制定配售方案,按规定申请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并向公众发布配售公告。配售公告包括项目区位、周边配套、户型以及房源数量、申请条件、销售价格、登记方式、选房办法等内容;
2.购买资格审核。已纳入轮候库的申请家庭向实施主体提出购房申请,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和实施主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房源数量和申请家庭的轮候顺序,确定申请家庭购房资格以及选房顺序。经公示无异议后,实施主体通知申请家庭摇号选房;
3.摇号选定房源。实施主体委托公证机构进行摇号,申请家庭根据选房顺序摇号选定房源;
4.签订购房合同。申请家庭选定房源后应在30日内与实施主体签订配售房购房合同。购房合同签订前,户籍、住房、婚姻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家庭应主动向属地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对申报信息进行核查,对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家庭,取消其购房资格。
(二十五)申请家庭进入摇号选房程序后放弃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自放弃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申请,因房源面积标准不匹配导致放弃选房或因银行首次拒贷导致放弃购买的不受此限制。
(二十六)配售房申请家庭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二十七)配售房申请家庭在办理配售房不动产登记或转移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在预告登记证明和不动产权证上记载不动产权利人、土地性质等内容,并注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上市交易”等字样。
(二十八)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家庭应在配售房购房公告交付日期前按规定腾退或承诺腾退,承诺腾退的可按市场租金租赁,租赁期限不得超过配售房公告交付日的次月起6个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高层次人才租房(生活)补贴、大学生租房补贴(含原大学生生活补贴)的购房家庭自配售房购房合同签订当月起停发上述补贴。配售房的剩余房源可转化为配租型保障性住房。
六、售后管理
(二十九)购房家庭使用配售房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将所购配售房转让或赠与他人;
2.改变所购配售房的用途;
3.无故闲置所购配售房2年以上;
4.破坏所购配售房主体结构;
5.设定除购房贷款抵押外的房屋抵押权;
6.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三十)配售房实行封闭管理,通过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平台等信息系统进行限制,禁止以任何方式将配售房变更为商品房流入市场。
(三十一)配售房以回购或封闭流转(封闭流转指面向符合我市申请条件的家庭转让)的方式退出。购房家庭取得配售房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原则上不得申请退出,也不得通过购买的方式获得其他房产;满5年且确需购买其他房产的,应向实施主体申请退出,因退出产生交易税费的,按照相关政策依法依规予以征免。
(三十二)申请以回购或封闭流转方式退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配售房无贷款、无抵押、无租赁、无法律纠纷;
2.房屋用途未改变、结构无拆改、设施设备无缺失;
3.水、电、燃气等公共事业费用和物业服务费用已结清;
4.退出已享受的落户、就学等权益。
(三十三)存在配售房长期闲置、主申请人因辞职等原因离开湖州市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以及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需对房屋所有权进行处置等情形的,由实施主体按规定回购。
(三十四)配售房回购价格根据购房家庭原购买价格并结合折旧、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装修部分不计入回购价格。折旧时间自配售房交付时起至回购协议签订时止,以年为单位计算;折旧费率按每年2%计算。物价水平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累计计算,累计时间自配售房购买当年起至回购前一年止。计算公式为:回购价格=配售房购买价格×(1-折旧时间×2%+物价水平)。
(三十五)因继承、遗赠、离婚析产等情况导致房屋所有权转移的,配售房的房产性质不变。
(三十六)配售房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以及申请家庭与物业服务相关的权利义务参照湖州市物业服务相关规定执行,维修资金管理参照商品房实行。
(三十七)配售房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购房家庭享有与购买商品房者同等公共服务权益。
七、监督管理
(三十八)购房家庭存在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情形违规取得购房资格的,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取消其购房资格,禁止其在10年内再次申请配售房,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1.已签订购房合同的,由实施主体与其解除配售房购房合同;
2.已交付房源的,由属地建设主管部门通知购房家庭限期腾退,由实施主体按规定回购其配售房,回购价格不包括物价水平,计算方法参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
八、附则
(三十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监委机关,
湖州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各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