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E95417299-1/2025-00331 | 成文日期: | 2025-04-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湖政办发〔2025〕6号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人民政府 |
统一编号: | ZJEC01-2025-0002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湖州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1日
湖州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5〕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着力解决涉企行政检查突出问题,助力打造“企业最有感”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建立行政检查清单制度
(一)编制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加强源头管理,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和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制度。全面梳理论证现有行政检查事项,通过取消、整合等方式,精简交叉重复或者不合理、不必要的行政检查事项,明确事项名称、主管部门、设定和实施依据、实施层级等基本要素。完善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实行动态管理,确保“清单之外无检查”“未经公开不检查”。(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委编办、市数据局,市级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各区县政府〈南太湖新区管委会〉,标*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以下均需各区县政府〈南太湖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编制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要会同相关部门,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难度大、风险隐患突出的领域建立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明确牵头单位、协同单位、检查事项、职责分工等,在2025年8月底前完成清单编制并向社会公布。对主管部门不明确的监管领域,特别是针对我市重点培育的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半导体及光电等八大新兴产业和新业态,司法行政部门应按照领域归口、业务相近的原则,协调有关部门协商明确监管责任和职责分工。(责任单位:市综合执法办*、市司法局*、市委编办,市级相关行政执法机关)
(三)编制行业协会商会自律清单。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立足本行业特点和发展需求,制定出台本行业自律事项清单,明确行业自律准则和执行要求,推动各行业协会商会在服务行业发展、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反映行业诉求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助力优化营商环境。(责任单位:市综合执法办*)
二、统筹行政检查计划
(四)统筹单部门内部行政检查计划。行政执法机关要确定一个内设机构牵头协调并统筹本部门行政检查工作,大力推广公安涉企“行政检查一件事”“市监查一次”等模式,重点在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内部建立“查一次”工作机制,减少行政机关不同处室、不同层级行政机关对同一检查对象的重复检查。行政执法机关要综合上年度行政检查实施情况、行业领域风险情况等,科学合理制定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并向社会公布。明确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推行简单事项“委托查”模式,实行“一表通查”,严控入企检查人员数量。(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级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统筹跨部门联合行政检查计划。市场监管主管部门、综合执法指导机构共同统筹全市行政检查计划,优化“综合查一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合理控制现场检查频次。迭代升级湖州市行政执法协同指挥应用,加快检查任务整合智能提示功能开发,加强对多头、重复和过度检查等情况分析预警。(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执法办*,市级相关行政执法机关)
(六)建立计划任务动态调整机制。建立行政检查计划任务月磋商机制,行政检查计划需要调整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在每月末将下月调整内容报送至同级市场监管主管部门、综合执法指导机构进行备案和协商。因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确需紧急部署专项检查的,要及时修改计划并按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执法办*,市级相关行政执法机关)
三、实施分级分类检查
(七)建立分级分类检查制度。根据行业领域特点和企业信用评价、风险等级等开展分级分类监管,在检查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将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领域的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库,落实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将普通企业纳入一般监管对象库,原则上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抽查,对信用等级高、风险等级低的企业,可以降低抽查频次。建立涉企行政检查正面清单管理制度,各行政执法机关确定对应领域的正面清单企业名录,对纳入正面清单管理的企业,原则上不进行现场检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执法办*,市级相关行政执法机关)
(八)合理控制检查频次。为集中解决某一地区、领域的突出问题部署开展的专项检查,要严格控制检查的范围、内容和时限等,实行年度数量控制,事先拟定检查计划,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后按照规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坚决杜绝“一人生病,大家吃药”的全覆盖、无差别、运动式检查。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系统监测风险预警、人工研判等线索发起,或应企业申请发起的触发式行政检查,可与已制定的行政检查计划一并实施的,应当合并开展现场检查。(责任单位:市级相关行政执法机关)
(九)深入推行“非现场”检查。按照“无感、无痕、无形”要求,能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进行“非现场”检查的,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梳理生态环保、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工程建设、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等领域“非现场”检查事项清单,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大力推进远程监管、移动监管、实时线上监管,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数据局,市级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规范行政检查行为
(十)严格行政检查程序。实施行政检查前,要制定检查方案并报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要及时报告并补办手续。实施行政检查时,要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使用具有统一基本格式标准的行政检查文书。行政检查结束后,要及时将行政检查结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加强部门间检查结果互认,运用“集成改一次”模式,开展跨部门合规经营指导。(责任单位:市级相关行政执法机关)
(十一)明确行政检查标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梳理本行业监管风险点和行政检查要点,统一常用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的检查标准。涉及多部门监管的,牵头部门要梳理形成行业“共性风险清单”,并在2025年10月底前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制定跨部门“一业一册”检查标准指南。检查标准不一致的,要开展评估论证和协商解决,避免企业无所适从。健全“预约式”涉企行政指导服务机制,点对点制定企业“个性风险清单”,将指导服务纳入增值服务事项,落实全闭环高效管理。(责任单位:市综合执法办*、市司法局、市政务办,市级相关行政执法机关)
(十二)深化推行“亮码检查”。各类行政检查应在省“大综合一体化”执法监管数字应用(以下简称省统一平台)制定计划、发起任务、统一赋码。开展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要向检查对象出示“行政行为码”,不得无码入企检查。因突发情况开展的临时检查、“四不两直”暗查暗访等要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在线批准,由省统一平台赋码后实施。强化“不亮码检查无效”内部管控,没有赋码的检查活动的执法证据和检查结论原则上不得在行政处罚办案系统关联使用。(责任单位:市综合执法办*、市数据局,市级相关行政执法机关)
(十三)健全查后处置机制。坚持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严格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根据包容审慎原则依法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柔性执法方式处理,审慎使用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对有实质性争议的案件,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要开展监督指导,确保处罚公平公正,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深化企业信用修复“一件事”改革,构建信用修复“主动告知+到期提醒+跟踪回访”的全流程服务机制,及时消除不良影响,助力企业减负增信。探索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社会影响评估制度,减轻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影响。(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级相关行政执法机关)
五、构建行政检查监督体系
(十四)建立部门内部监督机制。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对本部门行政检查工作的培训、指导和监督。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2025年3月底前,县级以上政府要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并向社会公告。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工作情况要纳入行政执法统计年报,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单位行政检查频次向社会公告。(责任单位:市级相关行政执法机关)
(十五)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司法行政部门要通过数据监测、执法监督联络点、“入驻式”监督等多种渠道,加强对多头重复检查、未“亮码检查”、擅自开展专项检查等突出问题的常态监督。通过“三书一函”、责令改正、公开约谈、直接督办、通报曝光等方式强化专项监督,对违规行政检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切实转变行政执法人员“卸责式检查”的错误观念,防止逐利检查、任性检查。(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纪委市监委机关)
(十六)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将涉企行政检查等企业和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投诉事项纳入企业综合服务中心增值化板块,建立办理整改跟踪机制,依法保护市场主体权益。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政商观测点作用,及时收集问题线索,营造多渠道监督的氛围。(责任单位:市政务办*、市信访局*、市工商联*)
六、强化行政检查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综合执法指导机构、司法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要发挥“三牵头”统筹协调监督作用,依托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专班化、项目化推进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确保各项任务落实落细,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推进,强化信息共享,构建上下贯通、协同发力的整体工作格局。(责任单位:市综合执法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市级相关行政执法机关)
(十八)压实主体责任。涉企行政检查要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建立健全行政检查责任追究、尽职履责容错机制,细化情形和程序,严肃责任追究。各地要将规范管理涉企行政检查作为政府督查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各乡镇(街道)应当确定一名负责人统筹行政检查工作。(责任单位: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市综合执法办)
(十九)规范涉企培训。行政执法机关要围绕行政检查清单、检查标准、检查程序等内容对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系统化培训,提升行政执法人员业务能力水平。依法对企业开展涉企检查相关业务培训,指导企业自检自查,提高风险防控水平。参训人员由企业自主决定,不得指定企业法定代表人参加。(责任单位:市级相关行政执法机关)
(二十)推动多元共治。深化“互动治理”理念,探索建立企业自查自检激励机制,推动市场主体依法履行法定责任。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积极履行行业自律规则,引导企业守法经营。充分调动全市驻企指导员力量,组建联合服务组,开展片区化入企指导服务。(责任单位:市综合执法办*、市委社工部*,市级相关行政执法机关)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